并不是所有兩輪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就不屬于非機動車,而屬于機動車范疇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 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于機動車范疇。